來源: ?????? 發布時間:2021-12-03 13:29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 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鞏固拓展 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 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 意見》和預算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銜接資金,除具體條款和指標中 有特別說明外,均指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 銜接資金。
第三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是對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 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荒農墾集團)等銜 接資金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第四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的目標是突出使用成 效,強化監督管理,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 有效性。
第五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 聚焦任務、突出成效;
(二) 科學規范、公正公開;
(三) 分類分級、權責統一;
(四)強化監督、嚴格獎懲。
第六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的依據:
(一) 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 村振興有效銜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 方針政策;
(二) 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
關要求; .
(三) 中央和省級財政、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族工 作、農業農村(農墾)、林業和草原等部門(以下統稱相關 部門)制定印發的銜接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項目管理等有關 規章、規范性文件;
(四) 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統計數據,鞏固脫貧成果后 評估提供的有關數據,相關部門有關資金管理的資料,全國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全國12317防止返貧監測和鄉村振興 咨詢服務平臺等數據;
(五) 各省和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上年度鞏固拓展脫 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情況總結;
(六) 下達資金的文件及相關資料;
(七) 審計部門出具的與銜接資金有關的審計報告;
(八) 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 保障、項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況。績效評價指標依 據評價內容設定。
(一) 資金保障。包括省級履行支出責任情況和中央財 政銜接資金分解下達進度等。
(二) 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庫建設管理情況、項目績效 管理情況、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實情況、跟蹤督促及 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
(三) 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進項目實施等工作情況、 預算執行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情況、分任務資金使用 效益(包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以工代 賑任務、少數民族發展任務、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任務、 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和“三西”地區農業建設任 務)、中央財政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的比例和統籌整合工作成 效等。
(四) 加減分。包括機制創新(加分指標)、執行中隨 意調減銜接資金預算(減分指標)、數據作假(減分指標) 和違規違紀(減分指標)。
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的指標內容和計分方法,可根 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工作重點在年 度間適當調整。
第八條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分級實施。中央相關 部門負責對省級和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開展銜接資金使用 管理情況績效評價及考核。各省相關部門負責對省以下開展 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及考核。縣級資金使用管理 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銜接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合理確 定項目績效目標及指標,作為績效執行監控和具體項目績效 評價的依據。
第九條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委托有關機構 或專家等參與對銜接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及考核。
第十條省級鄉村振興、財政部門聯合其他資金使用管 理部門,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應于每年1月5日前,將上 一年度銜接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報送至中央 相關部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各省對上報材料的真 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直接 在評價及考核結果中扣減10分。
第十一條對各省和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的績效評價 及考核,依據所設定的指標逐項計分后確定總得分,分任務 評價考核的指標按照各項任務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占比加 權平均計算。根據得分將評價及考核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 分別為:A ( >90分)、B (》80分,<90分)、C (》60分, <80 分)、D ( <60 分)。
第十二條考慮不同區域評價及考核指標的差異性,因 少數指標不適用而滿分不足百分的省、兵團和北大荒農墾集 團等,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績效評價及考核結果按照東、 中、西部地區分別排序。績效評價及考核結果納入下一年度 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因素法分配,給予相應激勵。對各省的績 效評價及考核結果由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 聯合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兵團和北大荒農 墾集團應加強績效評價及考核結果應用,根據績效評價及考 核結果,及時總結經驗,認真改進不足,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 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價及考核的方式和內容,制定 本省的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辦法或年度實施方案,報中 央相關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備案,對省以下銜接資金使 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及考核。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 及考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以及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 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財政 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農〔2017〕115號)、《財政 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調整〈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 標評分表〉的通知》(財農〔2019〕89號)同時廢止。
附: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指標評分表
銜接資金績效評價及考核指標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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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 |
指標滿 分(100 +3 -30) |
指標得分 (分任務評價及考核的指標小計得分按照各項 任務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占比加權平均計算) |
評價及考核內容和賊分規則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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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鞏固拓 展脫貧 攻堅成 果和鄉 村振興 任務 |
部 |
少數民 族發展 任務 |
欠發達 國有農 場鞏固 提升任 務 |
達林固任 發有鞏升務 欠國場提 |
西區建務 篇S |
基礎分100分(調整指標最高加3分,最多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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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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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資金保障 |
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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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價及考核資金投入規模和分解下達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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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級履行支出 責任情況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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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級預算安排的銜接資金增幅,0,得滿分;否則得0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各省自評材 料,抽查評價及考 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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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央財政銜接 資金分解下達 進度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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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省級收到中央財政銜接資金之日起,下達到縣級以上各級政府W30日得滿分,>60 日為0分,30-60 H按比例減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預算一體化系 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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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項目管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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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價及考核項目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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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項目庫建設管 理情況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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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項目入庫是否及時充分、程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完整和入庫 項目是否具備實施條件,以及銜接資金、整合資金是否用于項目庫之外的項目等。 根據抽查項目情況賦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各省自評材 料,抽查評價及考 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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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項目績效管理 情況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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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具體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情況、事 后評價情況等。根據抽査項目情況賦分。 |
各省自評材料,抽 查評價及考核結果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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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息公開和公 告公示制度落 實情況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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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省、縣、村(農場、林場)三級進行評價及考核(對應層級滿分分別為1分、1分 和2分)。 1. 省級按要求及時公開資金分配結果等,得1分,否則得。分。 2. 縣級按要求公開資金分配結果、項目庫、資金項目計劃等,得1分,未完整公開酌 情扣分。 3. 村級(農場、林場)根據抽查項目落實公開公示要求的比例賦分,滿分2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各省自評材 料,抽査評價及考 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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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 |
指標滿 分(100 +3 -30) |
指標得分 (分任務評價及考核的指標小計得分按照各項 任務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占比加權平均計算) |
評價及考核內容和賦分規則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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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鞏固拓 展脫貧 攻堅成 果和鄉 村振興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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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 族發展 任務 |
達農固任 發有鞏升務 欠國場提 |
欠發達 國有林 場鞏固 提升任 務 |
西區建務 |
基礎分100分(調整指標最高加3分,最多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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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跟蹤督促及發 現問題整改情 況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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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級定期開展項目實施和資金支出進度等跟蹤督促情況,按要求落實到位的得 2分,未完全落實到位的酌情扣分。 2. 省級跟蹤督促及各類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到位情況,滿分1分,根據未整改問題比例 扣減。 3. 全國12317防止返貧監測和鄉村振興咨詢服務平臺(簡稱12317平臺)反饋問題處 理情況,滿分1分,根據未處理問題比例扣減。 |
各省自評材料,審 計等各類監督檢查 報告,12317平 臺,抽查評價及考 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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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成效 |
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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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評價及考核資金使用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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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序推進項目 實施等工作情 況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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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過支出進度評價及考核有序推進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支付 情況,于7月中旬、10月中旬定期調度。 1.7月中旬支出進度評分5分。資金支出進度達到全國平均進度或者序時進度的,得 滿分;未達到的按照與序時進度的比例扣分。 2. 10月中旬支出進度評分5分。資金支岀進度達到全國平均進度或者序時進度的,得 滿分;未達到的按照與序時進度的比例扣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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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預算執行率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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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年以內的資金預算執行率達到100%,得5分;執行率在85%-100%之間,按比例得 分;執行率低于85%,得0分。 2. 1-2年的資金預算執行率達到100%,得4分;執行率在95%-100%之間,按比例得 分;執行率低于95%,得0分。 3. 不存在2年以上的資金結轉結余情況,得1分;存在,得0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各省自評材料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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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鞏固拓展脫貧 攻堅成果情況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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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幫扶效果,滿分4分,根據第三方抽查脫貧戶和防止返貧監測對 象“兩不愁三保障”及飲水安全狀況、收入支出變化情況賦分。 2. 全省脫貧縣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全省平均水平或者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得4分,未達到全省平均水平且增速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按照比例得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統計部門提供 數據,鞏固脫貧成 果后評估,抽查評 價及考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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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 |
指標滿 分(100 +3 -30) |
指標得分 (分任務評價及考核的指標小計得分按照各項 任務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占比加權平均計算) |
評價及考核內容和賦分規則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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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鞏固拓 展脫貧 攻堅成 果和鄉 村振興 任務 |
以工代 賑任務 |
少數民 族發展 任務 |
達農固任 發有鞏升務 欠國場提 |
欠發達 國有林 場鞏固 提升任 務 |
西區建務 三地業任 “”農設 |
基礎分100分(調整指標最高加3分,最多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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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任務資金使 用效益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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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三西”地區農業建設任務:項目成 效,滿分20分,根據抽查項目情況賦分。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抽查項目實際完成任 務量是否達到績效目標申報的任務量、銜接資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辦法。產業類項 目是否明確聯農帶農機制、是否優先覆蓋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往年項目是否持續有 效運行等;基礎設施類項目質量是否達到相應標準、后續管護是否存在問題等;其 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目標。 2. 以工代賑任務:①抽查以工代賑項目向當地務工群眾發放勞務報酬的資金占比是 否達到規定標準,全部達到的得15分,否則按項目個數比例扣減。 ②抽查項目可研報告(實施方案)、項目概算(預算)表、竣工驗收報告中是否體 現勞務報酬發放標準、額度,并及時公示發放情況,全部符合要求的得5分,否則按 項目個數比例扣減。 3. 少數民族發展任務:①本省所轄民族自治地方縣、邊境縣(未轄有民族自治地方 縣、邊境縣的省份釆用民族鄉或少數民族聚居村數據)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 到全省農村居民平均水平或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的,得5分,否則按比例得分。 ②項目成效,滿分15分,根據抽查項目情況賦分。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抽查項目實 際完成任務量是否達到績效目標申報的任務量、銜接資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辦法。 產業類項目是否明確聯農帶農機制、是否優先覆蓋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往年項目是 否持續有效運行等;基礎設施類項目質量是否達到相應標準、后續管護是否存在問 題等;其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目標。 4. 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任務;①本省欠發達國有農場從業人員人均收入達到全 省農場平均水平的或者增速高于全省農場平均增速的,得5分,否則按比例得分。 ②項目成效,滿分15分,根據抽查項目情況賦分。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抽查項目實 際完成任務量是否達到績效目標申報的任務量、銜接資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辦法。 產業類項目是否實現績效目標、往年項目是否持續有效運行等;基礎設施類項目質 量是否達到相應標準、后續管護是否存在問題等;其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目標。 5. 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①本省欠發達國有林場職工人均收入達到全省林 場平均水平的或者增速高于全省林場平均增速的,得5分,否則按比例得分。 ②項目成效,滿分15分,根據抽查項目情況賦分。評價及考核內容包括抽查項目實 際完成任務量是否達到績效目標申報的任務量、銜接資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辦法。 產業類項目是否實現績效目標、往年項目是否持續有效運行等;基礎設施類項目質 量是否達到相應標準、后續管護是否存在問題等;其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目標。 |
各省自評材料,相 關部門統計數據, 抽査評價及考核結 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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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 |
指標滿 分(100 +3 -30) |
指標得分 (分任務評價及考核的指標小計得分按照各項 任務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占比加權平均計算) |
評價及考核內容和賦分規則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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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鞏固拓 展脫貧 攻堅成 果和鄉 村振興 任務 |
職 |
少數民 族發展 任務 |
欠發達 國有農 場鞏固 提升任 務 |
達林固任 發有鞏升務 欠國場提 |
“三西 ”地區 農業建 設任務 |
基礎分100分(調整指標最高加3分,最多減3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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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央財政銜接 資金用于產業 比例(適用于 中西部省份)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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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2025年度,中央財政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的比例分別N50%、55%、60%、65%和 70%,達到比例的得5分,否則按每低于考核比例1個百分點扣1分進行扣減,扣完為 止。 2. 中央財政銜接資金用于產業的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比例,得2分,否則得0分。 |
防返貧監測信息系 統,各省自評材 料,抽査評價及考 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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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統籌整合工作 成效(適用于 開展脫貧縣涉 農資金整合的 省份)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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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級及時完成部署整合工作、開展政策培訓、備案審核脫貧縣整合方案(及時性 和方案質量)、定期報送整合資金規模、向中央相關部門通報整合資金使用情況, 滿分3分,部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分。 2. 納入整合試點范圍的各項財政涉農資金用于脫貧縣的資金增幅或者縣均投入規模 達到規定要求,得8分,否則按未達到要求的資金項數占比扣減。 3. 已完成支出的資金規模占已整合資金規模比例達到80% (含)以上的得4分,不足 按比例得分。具體在各省自評材料基礎上,根據抽查復核情況按比例扣減。 4. 對發現資金用于負面清單、干擾整合等問題,視問題嚴重程度,每起扣0.5-1分。 |
各省自評材料,抽 查評價及考核結果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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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減分 |
+3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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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機制創新 |
最高加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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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標為加分指標。主要考核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監管等各方面的機制創新情況 |
各省自評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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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執行中隨意調 減銜接資金預 算 |
直接扣 減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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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級安排的銜接資金預算在執行中調減的,直接扣減5分。 |
預算報告及預算指 標數據,各省自評 材料,抽查評價及 考核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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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數據作假 |
直接扣 減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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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標為減分指標。主要評價及考核各省在中央有關部門跟蹤調度數據和年末上報 績效自評材料時,提供的數據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如通過各類監督檢查和抽查發 現弄虛作假的,直接扣減10分。 |
各省自評材料,各 類監督檢查和抽查 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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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違規違紀 |
最高扣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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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標為減分指標。主要評價及考核由中央審計、財政日常監管和專項核查、紀檢 監察等發現和曝光的違規使用銜接資金的情況(包括內部資料或媒介披露的、經核 實的問題),視檢查查出違紀違規問題及整改情況扣分。中央領導同志作出批示, 經查實為銜接資金方面問題的,直接扣減5分,情節嚴重的,最高扣減15分。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審計署、財政部 和國家鄉村振興局 等檢查報告,各省 上報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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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兵團和北大荒農墾集團參照上述指標開展績效評價及考核。
(責任編輯:雙鴨山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