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2305000279092302-00-2022-12-3113404103
- 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1672437079000
- 名稱:雙政辦規〔2022〕26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 文號:雙政辦規〔2022〕26號
- 主 題 詞:火災
- 時效:現行有效
雙政辦規〔2022〕26號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
處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2022年12月26日召開的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雙鴨山市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雙鴨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增強全社會火災防控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19〕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對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條 火災事故由市、縣(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上級政府應當對下級政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處理下級政府管轄的火災事故。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啟動和組織、調查處理、整改評估的程序開展。
第二章 調查啟動和組織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三日內,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請本級政府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或者由本級政府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成員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
邀請紀委監委機關介入,依規依紀依法同步開展火災事故追責問責調查,并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分析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負責全面組織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制定調查處理工作方案,主持調查組成立會議,確定調查組成員的分工;主持召開階段性工作會議,掌握調查進展情況,明確調查方向、調查重點,及時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督促、協調各專業組工作;審定信息發布內容和需要向同級政府請示報告的有關事項;協調解決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涉嫌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除外)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調查組組長有權作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下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原則上由消防救援機構有關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二)負責組織現場勘查,搜集現場相關證據,協助開展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查明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提出認定意見,查明直接經濟損失,確定火災事故等級;
(三)從技術角度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四)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負責查清火災事故發生的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搜集有關資料和證據材料,結合技術組調查情況,開展調查詢問;
(二)查明火災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對其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分析、認定;
(三)查明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情況,查找單位管理問題;
(四)查明地方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
(五)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除外)提出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六)根據需要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政府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籌備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火災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門、事故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資料調取登記、檔案歸集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有關材料綜合匯總及會議記錄;
(四)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五)負責對火災事故調查信息發布內容進行審核把關;
(六)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后勤保障;
(七)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有關規定,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依法依規制作現場勘驗記錄、現場示意圖和調查實驗報告等。
第十七條 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損失評估以及技術鑒定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準確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礎上,調查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理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復雜的,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六十日。火災事故調查技術鑒定、損失評估所需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組成立情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場所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
(四)火災事故認定情況;
(五)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建議和改進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二十二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政府應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批復,對火災事故進行結案。批復中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較大火災事故批復中,還應要求結案一年內對責任追究情況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及時將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政府網站或者部門網站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依法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按照事故批復要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紀委監委機關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批復文件、證據材料、追責處理材料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五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評估組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附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由評估組成員簽名。
第二十七條 經評估,發現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督辦。對逾期仍未整改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嚴肅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十五日以內(包括十五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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